政府对民办小学进行土地征收,却未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作出补偿,结果该小学校长将政府告上法庭……8月5日下午3点30分,柳州市天朝小学诉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柳南区人民政府区长于福坚出庭应诉。
未查明校舍建筑权利人
政府拆迁后未补偿
柳州市柳南区天朝小学创办于2004年,位于柳南区基隆开发区下屯木照村,是一所民办性质的学校。2013年,柳南区政府对天朝小学所在的土地进行征收并拆迁。在征收和拆迁的过程中,因学校部分资料于2012年的一次地陷地质灾害中遗失,柳南区政府未能查明天朝小学校舍建筑的权利人,因此双方一直未能就该部分建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作出补偿。
校长提出质疑并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原告钟某某认为自己是天朝小学的校长,也是小学的出资创办人和实际的经营管理人,校舍建筑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因此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柳南区政府应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作出相应的补偿。
该案于今年七月上旬**次开庭,当事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天朝小学校内建筑的归属,因此柳南区政府没有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任何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时休庭并延期至8月5日再次开庭审理。
庭上,被告柳南区政府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确实是天朝小学的校长,也在小学创办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资金,并在之后的学校运行中履行了经营管理的职责,但天朝小学的法定代表人为邵某某,而钟某某未能证明他对天朝小学范围内的建筑出资建造,也无法证明他是上述建筑物的产权所有人,故无法与原告签订协议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
原告钟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向审判长提供了自己的校长证明、出资创办证明及经营管理等证据,请求柳南区政府履行征收房屋补偿的法定职责,向其支付52万余元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建筑所有者的相关纸质证明在地质灾害中遗失,且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经过向柳南区教育局和柳南区人民政府请求后均未能开出相应证明,故诉前无法提供。
法庭判决支付赔偿
双方达成和解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及陪审员经过两次休庭、庭下合议后认定原告钟某某及其代理律师虽未能提供建筑物所有者的纸质证明,但他们提供的证据仍然形成了一条证据链,可以佐证钟某某是天朝小学的实际负责人。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柳南区政府应向天朝小学支付要求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至于支付的补偿款在天朝小学负责人内部如何分配,则涉及民事和解的范畴。柳南区人民政府区长于福坚当庭表示认同和解,原告钟某某也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意见,该案*终达成行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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