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印发新修订的《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前几年柳州已施行暂行办法
早在2011年柳州市就已经出台了《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柳州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且在柳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保2年(含)以上的非柳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柳州市无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含)内无转让住房行为的(含直管公房);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柳州市共同居住。
新办法:外来务工者可申请
而新施行的《管理办法》,则对申请公租房的范围进一步放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在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应当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政府通过政策支持,鼓励社会投资兴建公共租赁住房,但此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将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出租人可在**限价范围确定具体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相关链接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租赁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市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居住证》、累计在柳居住2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