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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下月调整 新增了多个亮点

来源:柳州日报作者:黄姿娜 彭霞2013-09-22 10:02反馈/举报

    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3)》将施行,其中在缴费比例、年限及补助发放手续等方面都有新调整,这些新政策实施将有效减轻城镇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新政

亮点一 :统一缴费比例提高医保待遇

    城镇职工医保新政中明确,将从2014年7月1日起,统一市本级和六县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提高六县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省去了市、县两级就业人员因单位调动办理医保手续的繁琐。

    届时,六县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个人缴费比例)+6%(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个人)+7.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也由3.8%提高至4.25%,与市本级同步。

亮点二 :降低缴费年限 取消年龄限制

    按照原政策,男性年满60周岁并且连续缴费年数满30年、女性年满55周岁并且连续缴费年数满25年,其中2010年6月30日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本市实际连续缴费年数满8年,2010年7月1日以后新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移入本市,在本市实际连续缴费年数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政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包括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5年,且在本市(含六县)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降低了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总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也取消相应的年龄限制。

亮点三 :调整年限核定 可以累计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新政中把缴费年限的要求由“连续缴费”改为“累计缴费”,如果有缴费中断情况,即使不补缴停保期间的保费,停保之前的缴费年限也可累计计算。

    此外,新政还调整了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办法,即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入后,其在原统筹地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亮点四 :调高举报奖励 维护参保利益

    新政提高了对定点机构、参保人员等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其中明确,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侵害**或参保人员利益行为,以及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少报工资总额,侵害**或参保人员利益等行为,单位或个人举报后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的,给予追回违规金额5%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

城镇职工大额医保新政

亮点一:降低补助界限提高补助比例

    城镇职工大额医保新政新增“对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高的参保人员,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扣除起付标准、自费、住院附加保险已支付的费用、家庭成员使用的个人账户金额以及工伤、生育等费用),年度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5%的比例给予补助,并在出院直接结算。

    大额医保补助起付线调整为6000元,补助比例提高至55%,不仅把更多参保人员纳入补助范围,也将极大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亮点二:简化办理手续年底将一站通

    政策调整前,我市按医保年度发放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助补助款,参保人员在整个年度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必须先由个人垫付现金,再由社保信息系统进行统计、筛选及计算,**由个人到市社保局或县社保经办机构领 取,整个过程需在社保经办机构、工作单位、银行等多个部门和单位间往返。

    “一站式”拨付补助系统正式上线后,经办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或在定点零售药店取药,应由大额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医疗保险证或社保IC卡记账,由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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