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贷利息高,能不能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信不少市民都有这样的疑问。
目前,要办理“商转公”业务,
需要借款人自筹资金先结清商贷
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资金需求量大,令人望而却步。
1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该项业务的一则征求意见稿,或能为广大缴存职工缓解资金压力,一起来看看。
14日,该中心发文《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该征求意见稿称,缴存人办理的商贷,经该中心审批同意,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无需自行结清商贷,在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结清商贷,将商贷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该业务表明,借款申请人通过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能有效化解贷款风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的贷款额度、年限、利率参照该中心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且同时符合贷款额度不高于商贷的贷款本金余额的要求。
差额资金如何处理?
如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批准额度低于结清商贷所需资金,两者之间存在差额,在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时,借款申请人需在委托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还款账户中自行存入不低于该差额的资金。该差额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额度与商贷剩余本金余额的差额、结清商贷的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等。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的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该中心存贷比已达到94%,资金较为紧张,对于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优先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待资金充裕,再扩大业务办理范围。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了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贷(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该商贷仍在正常履行还款约定,且商贷发放行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商转公顺位抵押合作协议。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已签约,其他商业银行将陆续跟进合作。
借款申请人已取得该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且该自住住房只办理过商贷发放行的一笔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记录。
该自住住房在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期间不能增加其他抵押权人。
仅受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差额部分需自行结清。
仅受理商贷发放行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的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处理商贷结清业务时,结清差额资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到位必须要求在同**办理完毕,由于不同银行之间业务系统不互通,协调困难,不可控因素多,故暂不跨行办理。
商贷的抵押物位于市区,并由商业银行市区营业机构发放。(本条所指市区不含柳江区)该条件解读: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有涉及部门较多,业务流程较为复杂的特点,市公积金中心先行在业务量**的建行、工行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待业务处理成熟后逐步推广。由于顺位抵押业务办理时效及委托贷款银行内部流程处理问题尚未解决,抵押物位于柳江区及市辖五县的或柳江区及市辖五县商业银行发放的商贷暂不执行本《通知》。
另外,为满足缴存人对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的不同需要,该中心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陆续推出其他委托贷款银行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
借款申请人在委托贷款银行提交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借款申请人存入差额资金并办理顺位抵押手续→市公积金中心转款至委托贷款银行→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商贷结清手续→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借款申请人正常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