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柳州潭中西路金绿洲小区的唐先生,在小区地下车库租有停车位,且租期未到,可这几天却无法将车开进车库,车位上更是被安装上了一根立柱,这是怎么回事呢?连日来,记者就此进行了走访。
车位被安装上了立柱
车位被装立柱,不购买不给停
唐先生说,他在小区居住了10多年,一直都是租用小区E区地下停车位停放车辆,每两月交一次停车费,每月的停车费是240元。*近一次交纳的停车费,租期到9月底。
然而,9月1日,他突然发现车辆无法开进地下车库了,进车库查看发现,在他租用的停车位上,竟然还被安装上一根立柱,并且在其他被租用的车位上,也同样被安装上了立柱,只有已经被业主购买了的车位才没有装。
车位被装上了立柱
这是怎么回事呢?经打听才得知,是地下车位被收回去不再出租了,业主要想继续将车停在地下停车位就要花钱购买车位,每个车位6.5万元左右,并且是向私人购买,而非房开,且购买的只是使用权。这让他们有些担忧,于是将情况进行了反映。
9月3日上午,记者来到小区E区地下停车场,发现有不少停车位的前方位置,确实被安装上了一根半米左右高的立柱,将车位挡住,以阻止车辆停进去。在车位后方的墙上,贴着一张“租用车位”字样,其他没有安装有立柱的车位后方墙上贴的则是“买断车位”字样。记者数了下,光是E区地下停车场,被安装上立柱的停车位就有几十个。
业主购买了的车位被贴上“买断车位”标牌
“租用车位”标牌
物业:不是不想租,而是车位归属发生了变化
随后,记者找到小区所在物业公司广西铭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负责人卢先生告诉记者,这些车位原本由房开委托物业出租给小区业主停放车辆,上个月房开——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金绿洲如意家园”部分地下车位抵给欧先生和陈先生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欧先生和陈先生就要求租用地下停车位的业主限期退回停车位,然后将车位进行销售,房开为此还出了情况说明,因此不是物业不想继续出租停车位,而是停车位的归属人已发生了改变。
卢先生说,在退回车位后,对于业主提前支付的租金,他们会退还给业主。同时也会给业主出租地面停车位。另外,在车位上安装的立柱并非物业所为,而是欧先生和陈先生派人来安装的,共涉及100多个车位,“那是别人的车位,人家要安装物业也管不了”。
车位归属方:收回车位是为了销售
3日下午,记者分别联系了陈先生和欧先生,两人均表示是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这些车位抵给他们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考虑到出租车位资金回笼太慢,他们就决定收回已出租的车位并将这些车位的使用权进行销售,每个费用6.5万元左右。
情况说明
在一份盖有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上,记者看到印着“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金绿洲如意家园’地下车库抵给欧XX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欧XX享有对该车位的使用权并有权对外转让。”等字样。
情况说明
4日上午,记者从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了解到, 确有将车位抵给陈先生和欧先生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一事,并认为对方已经取得了车位的使用权,要怎么处置,房开也干涉不了。
律师:未出售的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无论车位是在被抵押后出租,还是被出租后抵押,均可按照如下判断法律风险及后果:根据《物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车位租赁在前,抵押在后,陈先生或欧先生主张抵押权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业主享有继续租赁该车位的权利。
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出售或者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且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租金按照自治区、设区的市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即使陈先生或欧先生在收回车位后,未出售的车位也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
黄律师提醒,业主在购买车位时要对所购车位进行全方位了解,以规避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如,是否存在已抵押再出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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