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8月和房东签了租期一年的合同,如今租期未到房东就让我搬走且不支付违约金。”近日,柳州市民韩女士反映,今年3月房东突然提前终止合约让其搬走,房东不仅违反合同拒绝支付违约金,且要求其对出租屋的损坏进行赔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韩女士告诉记者,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她一直想租一套合适的房子。去年8月1日,她在柳邕路柳邕一小宿舍区租了一套房子,并与房东何先生签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即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双方随后办理手续,去年8月1日,韩女士搬进了出租屋。
今年2月她就把小孩接到出租屋内居住,孩子年纪很小且比较活泼,经常在出租屋内跳绳。出租屋楼下的业主觉得孩子过于吵闹就向房东何先生投诉,何先生来到出租屋内看到地砖上有裂痕,认为是她使用不当所致,今年3月25日何先生提出终止合约并让其于4月10日前搬走。
何先生称,柳邕一小宿舍区的出租屋是自己去年购买的,自己尚未居住,在出租给韩女士之前房屋内的地砖并没有断裂的情况,接到楼下业主投诉后来到出租屋内才发现地面断裂的情况。何先生认为,出租屋地面是租给韩女士之后才出现裂痕,是韩女士使用不当所致,他要求韩女士赔偿相应的房屋维修费。在终止合同问题上双方已达成共识,自己并没有违约。何先生表示,如果双方在出租屋维修问题上无法协商一致,他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对此,韩女士认为出租屋已有近30年的历史,屋内设施老旧,地砖的裂痕是在自己租住前就已经存在,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房屋的维修费用。双方就合约终止问题并未达成共识,何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按月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内容何先生并未提前30日告知其退租要求,还应支付双倍的押金。
记者就韩女士的遭遇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其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18条的规定,若承租人在正当使用租赁物的情形下,租赁物属于自然损耗的,则承租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219条规定,若承租人未正当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若出租人何先生有证据证明承租人韩女士未正当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则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否则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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