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设置充电站点,是柳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柳州模式”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利用公共资源,打造良好的用户应用生态,近日柳州市印发《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充电管理暂行规定》。
记者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柳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纪检、公、检、法、司、安全、保密、广电等部门独立办公场所除外)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充电站点将对大众开放。
开放时间
法定节假日全天,工作日18:30-次日7:30。
1. 法定节假日期间充电,日间(8:00-18:00)充电,直流快充桩不得超过2小时,交流慢充桩不得超过6小时;夜间(18:00-次日8:00)充电,直流快充桩和交流慢充桩均不得超过次日上午8:00。
2. 工作日:18:30-次日7:30,直流快充桩和交流慢充桩均不得超过次日上午7:30。
(说明:①公共机构对外开放充电站点不含纪检、公、检、法、司、安全、保密、广电等部门独立办公场所。②中小学校可视本校教学安排和充电场地情况,适当调整工作日充电时段。③各公共机构如遇特殊情况可更改开放时间或临时关闭。④环卫、园林和市政维护部门专用充电桩视作业安排对外开放。⑤智能充电插座参照交流慢充桩时限管理)
公共机构是指柳州市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充电管理
1、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主管部门须在门卫值守处张贴对外开放新能源汽车充电时段告示,负责制作专用充电牌(单)作为充电用户当次充电进出凭据;充电专用车位在对外开放充电时段禁止燃油车和非充电汽车停放。
值守门卫须严格履行管理规定,认真登记充电车辆信息。对不服从管理或拒不配合的充电用户及车辆按本单位相关规定处置或拖离,责任及费用由违反规定的充电用户承担。
2.充电用户进入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充电,凭居民身份证经有值守门卫进行充电日期、车牌号、车主姓名、联系手机、进入具体时间、承诺驶离时间等信息登记。充电程序启动后,进入人员须即时撤离,不得在办公区域逗留或从事其他无关活动。
充电用户应主动遵守充电时限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充电车辆驶离。充电启动或充电完成时,须按充电设备标示的程序步骤进行,不得蓄意破坏充电设备。
3.“黑名单”制度。公共机构对外开放新能源汽车充电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以下外来充电违规行为车辆纳入该场地“黑名单”,即**次警告,第二次不得再进入该场地充电:
(1)超时占位充电(法定节假日超出充电规定时限、工作日超过次日7:30)
(2)假充电实占位停车(经常性以充电为名,不启动充电程序或仪表显示电余量超80%而停车充电时间超1小时)
(3)不服从场地方管理和指挥、人为故意破坏充电设施、无理取闹、擅自闯入的充电车辆用户。
新能源汽车充电用户进入公共机构充电站点充电须严格遵守场地方管理规定,主动配合场地方工作,自觉维护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环境;公共机构场地方主管部门和值守人员要积极做好接纳和服务外来充电用户充电工作。
对不遵照本管理暂行规定对外开放充电的公共机构,充电用户可向政府热线12345进行投诉。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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