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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只卖不租买下却面临拍卖 柳州一小区业主遭遇蹊跷事

来源:南国今报作者:admin2019-12-30 09:05反馈/举报

2010年3月25日起,柳州市景秀园顺风区房开商柳州市纺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房开”)对小区地下车位实行“只卖不租”政策,引起发小区业主用车辆堵门事件。

业主买下车位后,没有想到,却被今年10月份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中法院”)一纸拍卖公告所震惊:他们购买的车位将要被拍卖,公告还限期业主自行搬出!

“我们支付全部价款购买的车位,凭什么要求我们走人?难道我们购买的车位不受法律保护?”着急的业主们将自己的遭遇再次反映到今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所购车位面临拍卖 

提异议近两月没答复

12月10日,记者来到景秀园顺风区了解情况。据业主介绍,该小区只有一个地下车库,就在6栋至10栋之间。记者在地下停车库入口处上方看到:“景秀园五期6-10号楼人防地下室”,面积有9466平方米,可以隐蔽2000人。

在小区入口的一根柱子上,则张贴着城中法院的一纸公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申请执行柳州市奥阳物资有限公司、纺织房开及韦某等人票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决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位于跃进路78号景秀园顺风区6、9栋地下停车库用于还款,责令被执行人和这个车库的其他用户,于2019年10月29日前自行搬出,腾空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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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女士等数名业主找到记者,她们出示了与纺织房开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记者看到合同上,巴女士共花20多万元,李先生花24万元,分别于2011年至2013年间,向纺织房开购买了4个使用期限长达70年的车位。

两名业主称,他们是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代表,并建了一个有90多名购买了车位的业主**群,据初步统计群内业主们购买车位有130个。从群里与业主交流情况得知,这些业主绝大多数是2013年之前从纺织房开手上购买的车位,费用从7万多元至10万多元不等,所有的合同上都约定,车位使用权期限为70年。

业主们认为,与纺织房开签的是“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其实就是车位买卖合同。因为纺织房开的政策是“只卖不租”,且9年前今报也为此作过报道,在他们与纺织房开签订该转让合同后,也曾要求纺织房开将车位产权转移登记到他们业主名下,但纺织房开称,小区6栋和9栋的地下停车库属于人防车位,当时在柳州办不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因此他们只能与业主们签订70年使用权的转让合同。

在当时的情况下,柳州市大部分的地下停车位,确实是没有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业主们只能接受了这样一个“四不像”的合同。采访中,业主们都表现了无奈,但他们仍强调,虽然他们目前没有取得车位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是每个业主都是支付的全部价款,且在实际占用使用。

由于信息不对称,他们无法获知纺织房开是何时取得了地下车位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更不知道纺织房开为他人担保时,居然把已经销售给业主的车位拿去作了抵押。于是,今年11月初,小区购买了车位的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一并向城中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近两个月过去了,至今没有得到该院任何答复。

地下车位允许转让租赁  

柳州批复可登记产权

那么,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到底能否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如今在柳州为何又有人取得了地下人防工程不动产权登记书,且还能转移登记?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为此采访了柳州市有关部门。

记者从柳州市人防办了解得知,目前该市不少小区都有地下车库,但是地下车库并不完全是人防工程,只是有一部分为人防工程区域,人防办只要求,这个域内的人防设备设施是不能被破坏的。

此前,**对人防工程产权如何登记,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为弄清地下车库能否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记者采访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简称“住建局”)得知,地下车位作为城市**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之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办不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

2001年11月2日,原**建设部修订实施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在2008年,柳州市政府下发一个批复笺,根据上述规定“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同意将地下车库登记在投资建设单位名下。

因此,从2008年以后,不少房开商都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地下车库的不动产证登记证书,只要房开商取得了不动产权证登记证书,在转让时就允许将产权转移登记到购买的业主名下,目前柳州市已有不少业主取得了地下车位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至于纺织房开是否取得了地下车库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住建局工作人员建议记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

已卖车位被办抵押 

联系房开不知所终

眼看购买的车位面临被法院拍卖,巴女士等90多个业主一直在为此事奔走。为弄清纺织房开取得产权登记及抵押的相关信息,记者与业主一起到柳州市不动产档案馆查询获悉,纺织房开早在2012年3月14日,就取得了地下车库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其在销售给巴女士等数十名业主后,又于2014年9月9日和2015年12月16日,先后两次将已销售给业主的地下车位,抵押登记到抵押权人信用社的名下。

为了进一步弄清相关情况,记者欲采访纺织房开,但根据纺织房开与业主签订合同时留下的联系号码拔打过去,发现已成了空号。

据业主介绍,原来小区内有个售楼部,但如今也变成一个经营商铺。记者跟随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试图让其协助联系纺织房开,但是物业公司表示,他们跟纺织房开没有关系,也没有其联系方式。

律师支招依法** 

法院目前暂停拍卖

“合同的性质并不以合同名称为准!”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韦秋健表示,合同名称和内容不一致时,对合同条款如何解释及认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韦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韦称,结合景秀园顺风区业主遭遇的实际情况来看,业主与纺织房开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业主以几万至10多万元不等价格,从房开手上获“转让”的车位使用权长达70年,这一约定,与《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相悖。加之新闻媒体9年前曾经报道,纺织房开对该小区地下车位实行的是“只卖不租”的政策,可以判断这些名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实为“地下车位买卖合同”。且纺织房开从2012年3月就取得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却拒不将已实际销售给业主的车位,转移登记到各业主名下,业主本身并无过错。而纺织房开隐瞒事实,还擅自将已经销售的车位,作为抵押物抵押登记在信用社名下,则属于欺诈行为。

对此,韦律师建议购买了车位的业主,先向负责执行的城中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根据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再决定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将纺织房开及申请执行人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业主们购买并实际占有的车位,判决登记到自己的名下。

韦律师还特别提醒业主,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或者227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目前我们已经暂停拍卖!”11月27日,城中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涉及人数较多,城中法院将收集业主们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延长至了12月底,待收集完异议相关申请材料后,法院将会根据业主执行异议申请逐一审核,再决定立执行异议案。

法院立案以后,在15到30天之内将会有裁定书下达给申请的业主。事情进展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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