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经自治区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全区城乡**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
**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方式,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起到兜底的作用。按有关通知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全区城市**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各级财政对城市**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2018年的平均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70元,对农村**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2018年的平均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10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水平。由于此次低保水平提高的时间是今年1月1日,此前按原标准水平发放的低保补助差额,将按新标准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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