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11月初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对提取业务流程材料要求作出调整。**(12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温馨提示,由于该中心在新系统试办业务,由于业务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尚不能当场办结归集提取业务,如有急办业务,建议11月19日后前去办理。
提取业务流程材料要求作出了哪些调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流程和所需材料的通知》,对柳州市(含五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流程和所需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向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支付
职工在办理提取前须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绑定其本人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归集银行开立的借记卡Ⅰ类卡。
受托归集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青云分理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红锋支行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鹅信用社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绑定方式:
(一)职工所在单位集中填报。
尚未提交职工银行卡信息的单位,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关于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基础数据的通知》(柳房金[2018]6号)的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基础数据。
(二)单位未集中填报或提交的银行卡信息未能通过银行校验,或者职工新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本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及符合规定的银行借记卡Ⅰ类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办理绑定手续。未绑定银行支付卡的职工无法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银行账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符合规定的银行借记卡Ⅰ类卡。
若存在多名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委托其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办理,其他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多人继承版)》。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
(一)个人自行办理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及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不需再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格及证明材料复印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贷款本息,不需提交证明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申办需提交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扫描入业务系统后,借款合同生效期内职工就该笔贷款的提取不需再提交。
(二)委托其他自然人代办
职工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办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应亲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受托人办理时需提交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其发放的住房公积贷款本息,不需提交证明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申办需提交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扫描入业务系统后,借款合同生效期内职工就该笔贷款的提取不需再提交。
营业网点及地址如下:
1.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一科: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楼
2.中山东路营业部:柳州市中山东路11号
3.柳江管理部: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69号
4.柳城管理部: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4号
5.鹿寨管理部: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15号
6.融安管理部:融安县工商银行大厦二楼
7.融水管理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南路融水商贸城3期F栋16号
8.三江管理部: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雅谷路116号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流程
缴存单位应逐月逐笔汇缴住房公积金,每月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设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市区缴存单位暂按原受理网点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一科、中山东营业部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完毕后向单位出具当月《缴款确认书》,单位按照《缴款确认书》上的应缴金额办理汇缴转账,同时应在进账单或网银转账备注栏填写《缴款确认书》上注明的缴款流水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款后,根据缴款流水号将汇缴金额记入单位账及职工个人账。
上述部分材料可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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