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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严厉打击“黑中介” 楼市整治专项行动加速落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宋兴国 李秋珊2018-08-14 09:01反馈/举报

    楼市乱象整治正在加速。

    从6月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以来,多地就中介问题发布政策、进行约谈。

    据了解,北京市提出,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的,无论是从事住房租赁业务还是存量房交易业务,均须按要求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

    不仅是北京,8月以来,包括辽宁、长沙等地,都有约谈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新政策等举措落地。分析人士指出,在多部委发力推动,与地方政策积极落地的叠加影响下,未来房源和交易方面的管理势必会强化,部分违规中介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惩罚。

     各地整治聚焦中介

    尽管住建部曾多次要求各地整治楼市乱象,但此次住建部联合六部委共同开展行动,力度被认为“大于想象”。

    其中,一直以来饱受诟病的“黑中介”问题,在此次行动中成为重点。七部委通知指出,要打击暴力驱逐承租人、捆绑收费、阴阳合同、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侵占客户资金、参与投机炒房的房地产“黑中介”。

    7月31日,住建部公布专项整治首批20家违规房企与中介名单,并要求各地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通过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而从一个半月以来各地政策落地的情况来看,中介问题同样成为焦点。

    近日,辽宁省出台《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提出中介服务收费明显上涨将对其约谈提醒告诫。

    8月9日,福建省8部门联合开展楼市专项行动,提出要“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垄断房源、捂盘惜售、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变更购房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定金,拒绝公积金贷款等行为,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提供经纪服务、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问题。”

    稍早些时候的7月24日,湖北印发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在7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房企违法违规及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大类的30种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政策显然是和住建部等7部委此前30个城市的密集督查工作是匹配的。”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当前调控背景下,交易秩序管控是当前的重点,尤其各种导致楼市过热的“猫腻”操作更是被认为必须革除。而此类操作往往由部分市场主体,包括部分开发商和中介主导,是众多政策聚焦的主要原因。

     执法与制度“双管齐下”

    尽管多地发布了相关政策,但如何落地才是重点。

    此前,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夏丹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不法中介对市场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哄抬房价的问题,在这一轮管控中,预期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从预期上要对中介和开发企业哄抬房价的行为进行管理。二是在中介实际操作过程中,协助业主、房东进行阴阳合同的处理问题,此类行为逃避管制,让政策没有达到该有的调控效果,扰乱市场价格。三是黑中介对房客进行实质性的骚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作为楼市政策风向标的北京,在中介问题上采取了执法监督与制度建设“双管齐下”的策略。

    一方面,2017年3月以来,北京市主管部门针对住房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不完全统计,今年3月以来,北京已分多批次对违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予以公示曝光。

    另一方面,相关制度建设也在加速。今年3月,北京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并制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叠加此次对公示信息的规范化要求,对实现规范化房地产经纪制度的设计正在不断强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在向媒体解读上述示范文本时表示,制定示范文本,**明确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明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是规范存量房屋买卖中经纪行为、减少房地产经纪纠纷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业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和行业信誉。

    不过,对于某些市场的新业态而言,如何做好对相关房企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各地的政策落地还有待加强。

    以近年来出现的租赁贷等业务为例,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一些地区出现了租赁贷、房租贷,租金分期等业务,目前,类似的操作主要由企业层面、中介机构层面主导操作,应当设立机制,由更加中立合理的第三方机构对租赁押金、租赁贷等资金进行监管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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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黑中介”楼市整治责任编辑:韦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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