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同年,王先生的奶奶将一套房子赠与王先生,赠与协议上也明确表示是将该房子赠与王先生个人,并于一个月后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
两年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陈女士与王先生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有异议,陈女士认为该房屋是王先生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应当进行分割,王先生认为不可以分割。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虽然该房屋是王先生在双方婚后所得,但是由于王先生的奶奶在赠与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王先生个人,因此王先生获赠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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