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行办法》,下面这些事你要知道:
一、《暂行办法》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指柳州市市区户籍,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在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承包权,并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民。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含义:
一是征地范围必须是在柳州市市区户籍,不包括所辖县范围;
二是征地行为必须是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土地,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是适用对象必须是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民。
二、被征地农民享受生活补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1.柳州市市区户籍;
2.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
3.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被征地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5.根据年龄层次不同,参加指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6.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15年所需的费用。
三、为什么只有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才能有资格享受生活补助?
答:对于征地时男性不满45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鼓励其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其缴费义务,在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即可领取养老待遇。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征保补助基金),由征保补助基金向部分被征地农民发放生活补助。对于征地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5)时,由于缴费不足15年,需要向征保补助基金继续缴费至15年,才能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在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后停止发放生活补助。对于征地时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能再新开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需要向征保补助基金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享受生活补助并代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如何计算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15年所需的费用?
答:《暂行办法》中所指第 一类人员,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以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向征保补助基金补足缴费年限至15年;第二类人员,即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参保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15年。
五、生活补助能够领多久?
答:第 一类人员符合按月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次月,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由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类人员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生活补助费。
六、生活补助标准如何计发?
答:《暂行办法》中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参照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桂政发〔2006〕54号)来制定,保证了纳入征保基金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与正常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大致相当。但由于征保基金不能投资增值,以及市财政的支撑能力有限,生活补助不能像基本养老待遇一样有所调整。
七、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如何计发待遇?
答: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享受其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死亡待遇,即第 一类人员享受城镇职工死亡待遇,第二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死亡待遇。同时其一次性补缴费用扣除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及已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八、宅基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管理范畴?
答:不符合。《暂行办法》是对《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的完善补充,因此《暂行办法》所称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宅基地不属于农用地,因此不属于《暂行办法》管理范畴。
九、《暂行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什么时候来办理相关手续?
答:必须在取得《被征地农民登记证》之日起二年内办理相关手续,以《被征地农民登记证》上落款发证时间开展计算,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将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具体办理实施的细则和流程另行制定。
十、《暂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尚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是否可以享受《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
答:可以。《暂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尚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符合《暂行办法》有关条件,原则上在《暂行办法》实施后一年之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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