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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现代服务业相关暂行办法 重点发展这十类集聚区

来源:广西头条NEWS作者:admin2017-07-07 09:48反馈/举报

    记者从广西区发改委获悉,《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加快促进发挥集聚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什么是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十三五”时期,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将重点发展哪些集聚区?一起来看看这部《暂行办法》全文:

    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2015—2020 年)的通知》(桂政发〔2015〕37 号)要求,为推进我区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充分发挥集聚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指以某一服务产业为主导,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产业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具有资源**、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现代服务业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产业发展新高地和经济增长新亮点,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创建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集聚集约、优化布局,统筹**、分步实施,改革创新、开放合作,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注重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积极引进和应用新理念、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型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第四条 “十三五”时期,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发展现代物流、新型/特色专业市场、科技服务、文化创意、金融商务、软件与信息服务、健康养老服务、旅游休闲、教育培训、综合***等十大类集聚区。

    第五条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全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行业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评审、指导和管理工作。全区各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配合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广西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

    (三)有详尽的建设发展**,发展目标清晰、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保设施和配套条件比较完备;管理机构和管理章程健全,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五)有多家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机构)入驻;

    (六)在全区同类集聚区中处于**地位,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较大市场影响力,集聚形成的规模和增长效应明显;

    (七)所在地政府在发展**、政策扶持、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八)有专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报表制度,具有较完善的统计功能。

    第七条 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还应按分类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区。

    1.以物流企业为主体,依托海港、内河港口、空港、铁路港、公路港等交通枢纽,形成社会化运输、配送、包装、仓储、交易、信息服务等物流功能有效集中的集聚区;

    2.至少具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3.占地面积 300 亩以上,其中物流功能性用地面积占 60%以上;

    4.入驻的物流企业 10 家以上,年物流营业收入合计 1 亿元以上(不包括企业货物销售等其他收入)。

    (二)新型/特色专业市场。

    1.以产品批发和交易集散为主体,具有商品集散、批发零售、交易展销、线上线下、信息发布、储运配送、加工包装、检验检测、产业延伸和价格形成等新型市场功能的集聚区;

    2.占地面积 30 亩以上;

    3.年度营业额 15 亿元以上,其中特色商品交易额占比达 60%以上,成为区域性的特色商品集散中心;

    4.建立完善统一交易的结算平台。

    (三)科技服务集聚区。

    1.以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为重点,集研发、信息咨询、产权交易、技术孵化、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功能为一体的集聚区;

    2.入驻的科技服务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服务机构 30 家以上,其中 30%以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认定;

    3.用于科技服务的场所总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

    4.科技服务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5.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

    (四)文化创意集聚区。

    1.以文化创意和设计、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文化信息传输、文化休闲娱乐、工艺美术等为主要业态,能够引领相关创意产业的发展,产业链相对完整的集聚区;

    2.入驻的文化及相关企业 20 家以上;

    3.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

    4.用于文化服务和生产的场所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

    (五)金融商务集聚区。

    1.以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保险、基金、地方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服务企业为主体,金融业态比较齐全、产业链比较完整的集聚区;

    2.入驻的企业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 10 家以上;

    3.年度税收收入 5 亿元以上。

    (六)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

    1.以软件开发、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为核心,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的集聚区;

    2.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

    3.入驻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及相关企业 30 家以上;

    4.年度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

    (七)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

    1.以养老服务、医疗保健、健康管理、养生康复、健身休闲等企业为主体,配备完善的医疗保健、养生养老、健康管理等服务功能的集聚区;

    2.入驻的各类健康养老服务企业 5 家以上或单体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项目;

    3.医养床位总数达到 1000 张以上。

    (八)旅游休闲集聚区。

    1.拥有休闲、度假、浏览、观光、体验、购物等多种旅游业态和产品,具有良好的旅游资源,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拥有主题休闲娱乐项目、旅游度假设施、住宿餐饮购物服务的集聚区;

    2.入驻的各类旅游服务企业 10 家以上,旅游企业总资本 1亿元以上,带动区域就业人数 2000 人以上,带动旅游综合消费明显增加;

    3.全年游客接待量 100 万人次以上。

    (九)教育培训集聚区。

    1.以职业教育、留 学教育、继续教育、在线教育、社会化培训服务等为主要功能,具备教育园区、大学城、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或教育培训机构集中的集聚区;

    2.入驻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院校 5 个以上;

    3.全职从业人员数量 500 人以上;

    4.接受教育学生或者培训学员每年 5 万人次以上。

    (十)综合***集聚区。

    1.以重点产业为主导,集聚多种类型的服务业企业,区域内金融、培训、信息、会展、物流、人力资源、营销、商务和研发设计等配套服务完善,满足企业共性需求的集聚区;

    2.占地面积 1 平方公里以上,入驻的服务业企业 15 家以上;

    3.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均可向所在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各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汇总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送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集聚区建设发展**;

    2.依法批准的用地审批文件或土地利用总体**;

    3.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4.管理机构情况;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6.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核。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设区市上报的集聚区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后,征求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集聚区初审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开展复核,可委托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估,提出审议名单,提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授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授予“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牌匾。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认定。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专项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

    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项目,优先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并在土地、税收、融资、人才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大对相关服务业集聚区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要每半年向所在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集聚区的投资项目、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就业、公共平台建设等情况,由各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

    年对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考核评估,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称号,不再享受各项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或发生其他重大事

    项时,应及时报告所在设区市的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并同时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申明:本文为转载,对于本文内容我们致力于保护原作者版权,转载仅为更好地传播信息,别无他用,如涉及侵权,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带动责任编辑:蒋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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