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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被征地农民以后可领养老保障生活补助

来源:在柳州作者:记者:陈虹桥 2017-06-21 10:28反馈/举报

    市委常委会**(20日)下午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以后,柳州市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领养老保障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

    柳州市市区户籍,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在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承包权,并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民。

    建立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征保补助基金)。

    对符合以下情形的被征地农民分别给予生活补助:

    **类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然不足15年的,以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向征保补助基金补足缴费年限至15年。

    第二类人员: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再以参保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障生活补助。

    上述人员完成缴费后,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费。

    **类人员符合接月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次月,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由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类人员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如下:

    P补助=P基础十P账户

    P基础=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15%÷2

    P账户=(S+Q×0.4)÷计发月数(见下表)

    S为领取生活补助费时已参加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总额

    Q为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缴费至征保补助基金费用总额

    死亡待遇计发标准如下:

    **类人员,接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死亡待遇;本人一次性补缴费用扣除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及已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第二类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死亡待遇;本人一次性补缴费用扣除已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本办法适用对象必须在取得《被征地农民登记证》之日起二年内办理参保手续。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接本办法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申明:本文为转载,仅为更好地传播信息,别无他用,如涉及侵权,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

关键词: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责任编辑:蒋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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