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2017年柳州市**批次公租房实物分配方案》。《方案》详情如下:
一、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根据轮候排序先后确定配租资格的原则;
(三)家庭人口结构与房屋套型匹配的原则;
(四)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二、分配对象
(一)2014年(含)以前历年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包括正在领取补贴家庭和已停发补贴但保留分房资格家庭),并向城区住建局提交要求实物分房报告,且通过城区住建局审核符合公租房分配条件的家庭。
(二)2015年公租房申请家庭有两次配租资格的、一次配租资格的。
(三)本次分配对象因家庭成员变化可根据配租标准原则自愿、主动向城区住建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分配房源
本次分配房源中除“龙腾苑” 和“美景华庭”为本年新增房源,其余为历年房源。
●“龙腾苑”公租房位于新云村龙屯200号,公租房源297套;
●“美景华庭”公租房位于潭中西路3号,公租房源1460套;
●“壶东苑”公租房位于桂中大道82号,公租房源10套;
●“静兰小区”公租房位于静兰路东一巷19号,公租房源34套;
●“秀山小区”公租房位于航银路41号,公租房源17套;
●“柳太苑”公租房位于柳太路12-1号,公租房源2套;
●“宏祥园”公租房位于柳邕路二区5号,公租房源275套;
●“航阳小苑”公租房位于航五路17号,公租房源49套;
●“航阳北苑”公租房位于航岭路21号,公租房源54套;
●“河西桃花源”公租房位于西鹅路东侧,公租房源257套;
●“星源居”公租房位于东环大道西一巷45号,公租房源15套;
●“栗园新居”公租房位于石烂路6号,公租房源598套;
●“北祥新居”公租房位于北雀路71号之一号,公租房源23套;
●“和兴园”公租房位于跃进路100号之3号,公租房源11套;
●“品尚名城”公租房位于北雀路45号,公租房源81套;
●“锦江名邸”公租房位于前锋路,公租房源12套;
●“香兰小区”公租房位于柳长路,公租房源76套;
●“如意名邸”公租房位于前锋路5号,公租房源218套;
●“古山居苑”公租房位于阳和工业新区古亭片区网山路,公租房源14套。
所有房源共计3503套,分配给柳南区1073套,柳北区1029套,城中区434套,鱼峰区847套,柳东94套,阳和26套。
四、分配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公租房实物分配工作采用预分配模式,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5月22日—5月28日,前期准备阶段。
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将公租房房源统筹安排给各城区住建局,各城区住建局要根据已制定具体的实施分配方案充分做好分配前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分配实施阶段,5月29日—6月19日。
各城区住建局依据各自具体公租房分配方案组织选房,选房时间由各城区住建局自定,选房结果(含选房放弃户)于6月19日前报送柳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2809430,邮箱:1455626990@***)。
●第三阶段:办理相关手续阶段,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采取分批次集中办理(时间另行通知)。已选定公租房的家庭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身份证、户口本、提供申请人及共住人近期两寸标准相片(每人一张)、低保家庭提供《柳州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低收家庭提供《柳州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及其复印件到柳北、柳南房管所签订《柳州市公租住房租赁合同》、《公租住房物业合同》等。领取公租住房钥匙、缴交相关费用等,由柳北、柳南房管所另行通知时间。
五、分配相关事宜及要求
(一)本次分配房源中一房一厅户型房源充足,在优先满足符合一房一厅条件轮候家庭后,可根据自愿原则,由符合两房一厅和单间条件轮候家庭自主选择一房一厅户型。
(二)各城区住建局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应当进行资格复审;申请人按各城区住建局要求参加选房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终确认其选房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选房结果。
(三)对选房结果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予以现场公布,房屋一经选定后不作调整。申请人选定公租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重新轮候:
1.未按各城区住建局要求参加选房;
2.已参加选房但未选房的;
3.已选定公租房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柳南、柳北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的。
各城区住建局要认真做好现场申请人放弃配租资格的登记工作。选房结束后,未办理放弃登记手续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申请家庭两次放弃配租资格的,取消轮候,重新提出申请。
(四)承租了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已公示名单)按照本人承诺先退出直管公房,经房管所收房后,再安排公租住房。
(五)市住建委、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各城区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公租房分配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调度和后期保障,确保分配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同时,强化政策宣贯,认真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咨询解答。进一步严把审核关,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六)严明工作纪律,杜绝违法**等现象发生。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