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日前印发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力争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通知明确,改制企业的存量住房在经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单位产权登记,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市房改部门审核后,可向职工出售。出售时,按柳州市1999年的房改政策处理,职工购买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一次性付清房款给予应付房款15%的折扣,工龄每年每平方米给予折扣4.25元,现住房每平方米给予折扣4.92元。
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宅楼不属危房的,除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近期内不需改造或征收,并且与办公、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分得开的,在办理单位房产登记后,可向职工出售。现有的平房不出售。
另外,改制企业现有的住宅用地,在符合城市**的前提下,可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职工购买全额集资所建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按建房的实际造价结算付款,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柳州市超标加价的规定付款,之后获得全部产权。
因企业改制而失业或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现仍租住企业公有住房,并满足出售条件的,企业在出售公有住房时,与在职职工一样优先向他们出售;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无法购买现住房的,企业应按在职职工的政策继续给其承租住房。
另外,本通知仅适用于2002年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