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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柳州市民会发现,在大家居住的小区,一些普通住宅的门口常会挂出“某某公司”的牌匾,尤其是靠近商业区、学校周边的居民小区,公司租用住宅做办公场所的情况越发普遍,“住改商”往往因电梯、停车场的使用以及噪音等问题,引发业主、物业与公司之间不少矛盾,其中还涉及物业收费问题。“住改商”的物业费到底该怎么收,柳州市有没有相关标准,如何平衡利益相关业主与公司的权益?请看记者调查。
公司
没法接受“5倍收费”
“普通住户只用交400多元,物业却要我们交2600多元,这样收费我觉得不合理!”7月13日,在柳州工作的李先生向今报投诉称,他们公司租用一间公寓办公,物业公司按普通住户5倍的标准收取电梯维修费,再加上年检费,总共要交2600多元,这让他们没办法接受。
李先生公司租用的公寓在东方百盛小区,是一间三房两厅的住房,面积100多平方米。据李介绍,他们租用这间公寓办公有几年时间了,平时公司交的物业费就比普通住户高。前段时间,该单元的电梯坏了,维修和年检花了1.3万余元,该单元住户平摊下来每家400多元。物业公司告知李先生他们,公司租用公寓办公属于商业性质,所以要缴纳的收费比普通住户高,要按照普通住户5倍的标准交电梯维修费和年检费,共计2600余元。
在东方百盛小区的楼梯间,记者看到了广西圆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百盛物业服务中心贴出的通知,通知说明了电梯年检费的分摊办法:电梯年检费按实际支出由业主分摊,“住改商”按5倍分摊。
“按5倍的标准分摊我觉得太高了,这是物业定下来的标准,物价部门到底有没有相关标准,是否允许这样收费?”带着疑问,李先生拨打了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希望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
物业
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按原来的分摊办法,李先生公司应交的2600多元费用现在还没交,这笔费用已由物业公司垫付了,现在我也很为难。”东方百盛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刘女士告诉记者,现在双方还为这个问题扯不清楚,因为这件事情,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也专门到现场进行调查。
“普通住户一家也就三四个人,这家公司十几个人,进进出出都在使用同一部电梯,如果公司分摊的电梯维修费和年检费跟普通住户一样,你觉得这样公平吗?”刘女士说,本来这种“住改商”的情况,就让该单元的一些业主不满,如等电梯时间长、陌生人频繁进出等。业主们跟物业提过意见,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是业主的,既然公司租公寓办公,把它变成了办公经营场所,使用公共设施更多、更频繁,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不可能跟普通住户一样。
“业主要求公司多交钱,公司现在不愿多交钱,我们物业公司就夹在中间。”刘女士说,至于为何要按5倍的标准分摊,物业公司是根据当初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执行的。
那这个“按5倍的标准分摊”到底合不合理,柳州市是否有专门针对这种“住改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呢?记者咨询了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得知目前柳州市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收费标准。
走访
不少公司“隐身”小区
2014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施行,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登记地址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突破了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市场主体的限制。
近年来,柳州租用住宅来办公司的“住改商”现象越来越多。记者走访阳光100、沃德·梦想等毗邻大型商业区的居民小区发现,住宅出租给公司用作办公场所的情况很常见。很多小微企业就“隐身”在居民小区内,租一间公寓,放几张办公桌就能开展经营活动。
“租写字楼费用高,租金、水电、物业费都要比这里贵一倍不止。”柳州市民覃先生在海关附近的钻石苑小区,租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公寓办公。覃开的是一间科技文化公司,公司就两个人,门口连牌匾都没挂,白天在公寓里办公,晚上就睡在办公室里,两人还可以开火做饭,偶尔有客户上门喝喝茶、谈谈业务。
记者走访的一些业主,也愿意将住宅出租给租客作为办公场所,一是租金相对较高,二是租期相对较长,租客相对稳定。而对于这种将普通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情况,部分小区住户表示无所谓,一些人却非常反感。
物业协会
适当提高收费是合理的
“既然已经改变了住宅原有的性质,变成了经营场所,租户就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柳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林宇说,相对于普通住户,“住改商”的租户明显给小区带来了更多的人流往来,更频繁地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物业在公共设施维护、小区秩序管理等方面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适当提高“住改商”的物业收费是合理的。
“必须要考虑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权益,就比如一个单元,普通住户一家三四口人,你开公司天天人来人往,如果交电梯费都是一样的,那对普通住户、也就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来说,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林宇说,“谁使用、谁负责”这个规则大家都知道,用得多,自然责任也该负得多,这才算公平,提高“住改商”的物业收费,应该是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种“补偿”。林宇说,关键是物业提高收费,不能是作为增加物业公司收入的手段,而是要将这部分收费用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既然说适当提高“住改商”物业收费是合理的,但在目前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到底提高到多少幅度算合理,这个问题还是没有答案。
物价部门
事先约定 设好“门槛”
7月15日下午,针对李先生投诉的“5倍收费”问题,柳州市城中区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专门到东方百盛小区进行了调查。“5倍收费”这个标准是过高还是在合理范围内,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难得出结论。东方百盛物业服务中心的刘女士说,究竟如何分摊这笔费用,可能还要征求一下业主等方面的意见。
在目前简政放权的形势下,物价部门已逐步放开,社会服务类收费更是以市场调节为主,这也意味着,像“住改商”这种物业收费标准,今后很难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通过业主、物业和“住改商”的租户一起协商解决。
“既然小区是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制定出一个标准,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住改商’的租户必须遵守这个约定,才能进入小区,房屋出租方也应该遵守约定,将情况及时告知租客。”城中区物价局一名韦姓工作人员说,如果事前业主没有一个共同的约定,针对“住改商”租户的物业收费多多少少都会产生纠纷,事前协商好了,有了一个标准,问题就容易解决。
目前,柳州市很多小区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一时也难以制定出相关的标准。记者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专门针对“住改商”做出明确规定: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韦姓工作人员说,这一条款充分保障“住改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权益,意味着“住改商”的租户进入小区,必须征得这些业主同意。无论是公示也好,还是租户征求业主签字这些环节,有关物业收费的相关分摊办法、标准,就应该提前约定,“住改商”的租户必须遵守。
韦姓工作人员说,作为物业公司,也应该提前设置“门槛”,比如有“住改商”租户进入小区,物业要及时告知物业收费的相关标准,提前进行协商和约定,这样可避免事后出现因费用分摊产生纠纷,物业公司夹在中间左右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