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对首付贷的“绞杀”,还在继续。
“各机构自即日起全面清理、停止新增‘首付贷’类业务,存量业务妥善消化和处置。”4月19日,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清理“首付贷”类业务的通知》,北京遂成为国内继深圳、上海之后,第三个叫停首付贷的城市。
紧接着,广州金融业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3家行业协会于4月20日联合下发文件,全线叫停广州地区的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业务。
4月23日,我爱我家、链家等6家地产中介因“通过首付贷及垫付资金等方式为房屋交易双方垫资”收到了上海银监局发出的处罚通知,被要求暂停与商业银行合作1个月,同时7家商业银行的分行将暂停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两个月。
风险不容小觑
事实上,今年3月,央行已明确禁止网贷行业从事首付贷业务。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曾公开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办的金融业务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属于违法从事金融业务,而且还存在着自我融资、自我担保、搞资金池的现象;同时,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办或者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所提供的首付贷产品,不仅放大了居民购房杠杆,削弱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也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由于首付贷产品利息高、周期长,让购房者的还款压力大增,而选择首付贷产品的购房者资质都相对较差,一旦购房者出现违约无法偿还贷款资金,房产价值又资不抵债时,会将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进而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秘书长徐北认为,监管部门的屡屡出手源于首付贷产品暗藏的风险。
2016年2月,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5%,另外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首付款是购房者购买房屋时的**笔预付款,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应该立刻抵充房价。很多P2P平台经营首付贷产品时并不考虑客户的还贷能力,也使得要求购房者强制缴纳的首付比例变得随机和不确定,这与政策是相悖的。”徐北进一步指出,银行因此对购房者的资质产生误判,也加大了银行的风险敞口。
易观智库研究总监严跃预测,如果首付贷占1/2以上的首付比例,同时贷款利息超过15%,购房者一旦支付能力出现问题,将有很大的违约可能。
首付贷产品P2P占比不高
“不过,目前该市场的风险还没有到恶化的程度,尽管目前没有确切数据统计有多少购房者使用了首付贷,但估计不会超过10%。”严跃表示。
据盈灿咨询发布的相关报告显示,从2015年7月开始到2016年3月,P2P网贷行业参与首付贷模式的金额不足50亿元;与此相对的,2015年度P2P行业的累计交易规模约为9750亿元。
“一款首付贷产品借款利率7%,P2P平台发标为12%,平台收益仅为5%,对于P2P平台来说,一般至少要6个点才能覆盖经营成本,如此计算,平台如果开展此类业务还需要贴息。”P2P行业观察人士仰海波告诉法治**记者,出于成本考量,P2P平台愿做首付贷的并不多,除非公司有房地产背景,或房地产商为售楼与平台合作推首付贷产品。
北京网贷协会工作人员告诉法治**记者,北京地区曾发布首付贷产品的平台仅有搜易贷和理财范等几家平台,目前这些平台都下架了首付贷相关产品。
“北京网贷协会的会员平台已经没有类似首付贷产品在线,北京地区涉及的首付贷业务规模并不大,叫停对资产端影响也不会很大。”上述北京网贷协会工作人员谈到。
曾发布过首付贷产品的理财范工作人员对法治**记者表示:“首付贷类业务早就停了,对于存量部分正在逐步解决。”
换“马甲”零首付
尽管多地出台措施叫停首付贷,一些P2P平台也主动停止了首付贷业务,但也有一些P2P平台将类似产品换上信用贷款、抵押消费贷款等“马甲”后,在贷款用途上,依然用于支付首付。
网贷之家相关数据显示,首付贷被叫停后,P2P平台的其他房贷产品,如按揭贷、赎楼贷等并没有明显减少。
法治**记者输入“首付贷”在百度进行关键词搜索后发现,类似于“如果购买二手房时首付款有缺口,可以申请‘二手房首付贷’;如果拟出售的二手房还有银行按揭未还清,无法过户,可以申请‘二手房赎楼贷’;如果卖了房银行却迟迟未放款,但又着急用钱购大房,可以申请‘二手房换房贷’”的广告语,在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依然可见。
记者在一家名为易贷网的平台上选择“信用贷款”向客户经理王经理咨询“贷款可不可以用于购买房产首付时”,对方回复给予肯定的答复,“但具体如何办理需要面谈”。
“消费信贷业的资金流向是很难掌控的,银行通常会监测这类业务前三笔资金流水的去向,但不能阻止客户通过其他方式将资金转移到购房等需求上。”仰海波指出。
除了P2P平台外,一些房产中介也“借鸡生蛋”挪用买房款。
中消协5月1日发布的《房屋家居领域投诉情况专题报告》中就指出,在资金监管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代替银行为买方做资金监管,将买方的购房款收入自己公司的资金池中,并利用这部分资金违规高息贷出,作为其他消费者的“首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