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和保留一级公路、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停止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对我区境内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全部统一停止,保留一级公路、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现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