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终,不少企业开始筹划着给忙碌了一年的员工发放年终奖励。不过,奖励有钱有物,企业发放的这些奖励能否都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税前扣除?12月20日,针对发放年终福利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四大热点问题,广西国税12366呼叫中心一一解答。
问题一:林先生经营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今年年终他计划拿出25万元作为年终奖发放给企业员工。那么,这笔年终奖是否能计入企业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广西国税12366:根据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现金以及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在年终,林先生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励可以计入当年企业费用全额扣除。
问题二:一些企业会在年终为职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这笔款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广西国税12366:《**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也就是说,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制订的工资薪金发放制度,企业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三:如果企业在今年12月计提了第13个月工资,2016年1月才真正发放给职工,那么企业应该在2015年度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在2016年扣除呢?
广西国税1236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并且遵循不重复扣除的基础,企业在12月计提的,次年1月发放给职工的第13个月工资,可以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问题四:朱女士计划在元旦前,为企业职工发放一批购物卡作为福利。那么,这批购物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如何处理呢?
广西国税12366:根据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均属于福利费。当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只要年终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购物卡与其他福利的总价值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