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0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将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及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8%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6%的目标。
按照《意见》,市辖城区户籍准入条件为:在四城区合法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半年以上(含半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县政府驻地镇和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为:在六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我市还将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据介绍,我市在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将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等制度。将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我市各县级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同时,我市还将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相关的配套政策,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