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4〕162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6月23日开始,至7月22日止为期1个月时间,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具体实施方案(祥见附件)请登录柳州住房保障网。
2015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一、申请时间及受理地点
申请受理时间从2015年6月23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为期1个月,受理地点原则上在实际居住地社区申请。
二、申请条件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4〕162号)文件(查询地点:柳州住房保障网)规定,申请人群分三类,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倍以下(含),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80 元(含)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周岁。
2、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337元(含)。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居住证》、累计在柳居住2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
(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224元(含)。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材料附《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后页。
四、领取《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方式: 在柳州住房保障网上下载;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申请相关材料。
(二)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报送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系统,并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的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在市住房保障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
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五)将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公开摇号,根据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号,并在市住房保障网公布*终摇号结果。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提交虚假资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其申请资格,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还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要求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必须高度重视,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到位。协调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做好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各街道社区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本批次申请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