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市外就医补偿作出规范
切实减轻参合群众看病就医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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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8日从市卫计委获悉,为切实减轻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经济负担,近日我市对新农合参合群众市外就医补偿进行市级统筹规范管理。
按照规范,有以下情况在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参合人员经审核认定为特殊疾病在门诊进行新农合特殊疾病诊治范围内相关治疗的,可予以补偿:长期在外居住、务工和求学;在我国境内外出旅游、探亲访友突发急病;所患疾病经本市三级医院诊治后办理转诊。
参合人员市外就医,不分医院等级,按照有关市外就医补偿标准执行,即:与我市签订新农合即时结算服务协议的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55%;未与我市签订新农合即时结算服务协议的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为40%。
参合人员经我市三级医院诊治后未开具转诊单自行外出就医,或未按要求转诊至与我市签订新农合即时结算服务协议的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前往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未规范转诊处理,新农合补偿比例减半,大病保险补偿比例相应减半。
长期在外居住、务工、求学及未规范转诊的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疗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参合人员无异地务工、求学证明或未经我市三级医院诊治自行到市外就医的,不予补偿。
参合人员凡在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于入院前或入院后5天内向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电话报告登记备案,办理补偿手续时需提供疾病证明原件、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等相关材料,由医院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就诊医院公章。在非公立医疗机构治疗,需提供由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就诊医院为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由就诊医院提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为新农合定点的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除外,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官网查询)。
市卫计委人员提醒,每年度新农合市外就医材料收取截止日期为下一年度4月30日,逾期参合人员未到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递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