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建设单位可采用限价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可按有关规定上市交易。同时,积极引进市场机制,鼓励各市探索棚户区改造共有产权试点,对具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采用配租公租房等方式予以保障。
以中小户型为主,有望上市交易
《意见》明确,今后建设单位可参照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通过限定土地价格、住房配套建筑面积、改造项目利润等措施,以限价房方式对棚户区(危旧房)进行改造。
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还建住房产权置换面积**不得超过原住房面积1.3倍。如果按不超过1.3倍的约定置换比例计算后,还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的,必须提供原住房权属证明等材料,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房改办)审核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7%。
建设单位参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有关规定,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确认书”“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分别到当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意见》还明确,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完善配套设施,考虑居民生活便利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初始**,精心布局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原地或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应合理**,在选址方面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就业、出行等问题,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特别是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侨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按照**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精心组织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做到同步**、建设和交付使用。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还要注重提升城市品位,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街区。
引入市场机制,推进“以购代建”
根据《意见》,将积极引入市场主体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建筑面积达到**总面积50%以上的,可适当调低公开交易出让起始价,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对安置地块实行政府“零收益”整村推进改造。
各市可按房地产市场情况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以政府牵头团购等形式收储一定数量的中小型商品房作为城镇保障性住房,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模式。
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也可争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补助。
探索共有产权试点,遵循三个原则
《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在满足原拆迁住户的前提下,可通过出让部分产权的方式,以解决更多的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但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共有产权政策需审慎和稳妥推进,并应在与财政、物价部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保障性住房出让价格,共有产权公租房出让价格应不低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综合成本。
二是应以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为基数,确定购买人和当地政府分别占有的保障性住房的产权比例。
三是属于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租金、物业等应按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政策实施管理,同时要求试点单位进一步完善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相关配套文件和细则,并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
《意见》还强调,各地要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出台相应的拆迁奖励办法。可通过适当提高货币补偿金部分的比例等方式,正确引导群众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予以改造,逐步提高棚户区改造中的货币安置比例。
配建公租房和经适房,将农民工纳入保障体系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具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采用配租公租房等方式予以保障。
要把推进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旧城区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完善道路,给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在城中村改造中配建的公租房,应优先安置原租住的农民工。
在剩余可调剂房源的情况下,考虑将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棚户区准购对象,全面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的居住问题。
为加强项目监管,《意见》明确,12月底前实现全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联网和全面应用,实现全区棚户区改造的信息化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