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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来源:广西新闻网作者:宋瑶2014-03-21 09:01反馈/举报

    3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等七个厅局近期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

    民间资本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记者了解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项目范围包括:廉租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

    《细则》介绍,民间资本根据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具体方式有,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多项政策支持

    《细则》要求,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若改变租赁关系,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而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政策执行。

    《细则》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管理和动态监测,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与此同时,全区各级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级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细则》明确了一系列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如,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若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还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细则》还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作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细则》要求,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产权。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法律保护。

    民间资本运行管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依法收取租金和物业费,价格可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

    根据《细则》,民间资本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如果被征收、征用和占用,需经过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补偿或赔偿。

    民间资本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依法和按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但所有这些保障性安居项目,应当维持规定的功能与用途,确需变更功能与用途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细则》还要求,各地要对本地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取消。另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地级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及时公布项目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套型结构、总投资、开竣工时间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参与。

    有关部门要求,各地级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障碍,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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