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应该建成什么样,才既实用美观,又彰显壮乡特色?11月29日,市政府出台《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所推荐的13套特色鲜明、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乡村别墅”设计方案将成为农村建房的设计样本。如果村民按照推荐户型建房或改造房子还会得到额外的奖励,每户奖金**为4万元。
《办法》在全区范围内率先提出了建立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为主体的新型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体系,是对现行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体系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有效探索。
出台目的:形成壮乡特色农村风貌
“《办法》采取政策鼓励和资金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将逐步引导农村群众广泛采用推荐户型来进行住宅建设,从而有助于快速形成极具壮乡特色的农村建筑风貌。”市城乡建委有关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据了解,近年来,南宁城乡建设事业飞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与此同时,农村建设却举步维艰,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十分混乱。现行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下,有职权的县(区),在管理上够不着,管理上够得着的乡镇,又没职权管理。因此,导致了农村群众在建房时不愿去县(区)报建,存在政府在农村住宅建设监管上严重缺位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村住宅建筑特色不足。“裸体竹筒房”普遍存在,壮乡传统建筑特色元素不断消亡,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正在被一些“不中不西、不洋不土”的设计风格所抢占。因此,南宁市出台了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办法。
建设管理:管理权下放乡镇一级
如何改变农村住宅管理“没人管”“管不着”的局面?根据《办法》,南宁市将“实权”交给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来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则要协助前者开展工作。对此,《办法》提出,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
《办法》明确,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市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地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国土、**、住房、财政、消防和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相关工作。
适用人群:建设者应为本村屯户籍
很多农民关心什么区域适用于该办法?据了解,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心城**建成区、各乡镇**建成区范围)农村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均适用于本《办法》,建设者应当为具有本村屯户籍的农民。
市城乡建委负责人解释说,由于中心城**建成区、各乡镇**建成区范围内农村住宅建设(如城中村建设)已与城市建设相似,应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所以未将这两个区域的农村住宅建设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南宁市将对市综合整治示范村作为改造重点给予优先考虑。
根据《办法》,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鼓励选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建设,采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进行住宅建设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免费提供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建设施工图。村庄公共配套设施以及没有选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的农村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农村住宅和村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应在符合**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的要求下,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格,注重与《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的设计风格的一致性,保证村屯内建筑风格的整体性。
建设要求:楼层原则不能超4层
在当前建设用地十分紧缺的形势下,集约使用土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办法》要求要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同时在宅基地面积上要求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并且在楼层上要求原则不能超过4层。
农村住宅建设应办理哪些手续?根据《办法》的规定,农村住宅建设主要需办理四项手续:**是向乡镇国土所和**建设管理站申请办理**和用地手续;第二是开工前,向乡镇**建设管理站申报开工;第三是建成后,向乡镇**建设管理站申请竣工验收及备案;第四是备案后,住宅拥有者向乡镇**建设管理站提出委托申请,由乡镇**管理站代行办理房屋登记。
根据《办法》,农村住宅建设人弄虚作假取得的国土、**审批手续或者开工证、验收备案证等证件均属无效;擅自占用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退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未按审批手续规定内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此外,无相应设计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的,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无相应施工资质或证书承担施工任务的,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由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