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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下月实行新规 定价会按照分类管理

来源:南国今报作者:王小丁2013-11-28 09:58反馈/举报

    昨日,柳州市物价局就重新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举行媒体通气会:从12月1日起,停车定价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收费有不同的价格形式;此外,对暂扣的违章肇事车辆的保管收费,小车日收费10元,不能漫天要价;停车IC卡遗失或损坏,每卡收费**不能超过10元。

    停车定价分三类管理

    柳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停车收费问题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此前该市曾就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及医疗机构停车收费等作出过规定,针对城市发展的新形势,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调整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

    凡在柳州市区范围内依法开展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后,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在以下场所开展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和公共场地停车场(含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或利用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各种交易市场)建设或配套的停车场;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指定停放违章、肇事等暂扣车辆的停车场。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以及其他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暂扣车辆保管收费有新规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柳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2012]132号)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按柳州市物价局《关于统一核定柳州市医疗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2013]94号)规定执行,实现1小时内免费。

    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指定的停放违章、肇事等暂扣车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有新规,小型车辆:20座以下客车和2吨以下货车,每天每辆收费10元;大型车辆:20座及以上的客车,和2吨以上(含)40吨以下的货车,每天每辆收费20元;而特种车辆每天收费30元。

    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

    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点,则不需物价部门审批,但必须明码标价,并予以公示。

    智能IC卡**赔付10元

    过去,市民保管机动车,遗失或损坏了停车IC卡,各停车点要价不一,有要50元的,也有收100元的。而实行新规后,实行智能IC卡管理的收费停车场(点),对遗失或损坏IC卡的车主,按每卡**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IC卡工本费。

    此外,对免费停车对象也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对到单位办理事务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车场(点)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工程抢修作业车及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残疾人代步车,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非机动车统一价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除医疗机构和住宅区外,所有收费停车场(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其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我市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2013]21号)规定执行,即自行车月票每辆6元,电动车、摩托车月票每辆25元;临时停放的自行车,每辆每次0.5元(12小时内),电动车、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12小时内)。

    收费须明码标价公示

    所有停车收费点,必须凭证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住宅区除外),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收费停车场(点)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样式的《柳州市车辆停放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计费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范围、定价形式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柳州市车辆停放收费公示牌》由各收费停车场(点)按统一样式,如实填写并自行制作,若损坏或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对未设置《柳州市车辆停放收费公示牌》的停车场(点),车主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各收费停车场(点)的经营者,有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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